关于发布《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1-04-12 点击:


股转系统公告〔2021〕233号

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规范定期报告披露相关行为,推动挂牌公司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以及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中涉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1.1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如不存在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1.2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1.3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挂牌公司应分开披露。

1.4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最大不得超过50%。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挂牌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1.5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已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被调出精选层的,如发现实际业绩可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差异达上述标准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修正公告。

2. 定期报告预约

挂牌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的公告。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3. 定期报告更正

3.1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披露内容包括:

3.1.1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1)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4)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5)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3.1.2更正后的定期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对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定期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3.1.3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定期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3.2更正文件涉及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的,需参照第3.1.1条进行更正,并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如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披露文件更正,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9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