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21-04-12 点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康得新退市问题答记者问

  1、问:2月28日,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更正后的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舆论高度关注康得新财务造假、触及强制退市等问题。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2019年1月,康得新无力偿还15亿元短期融资券,各界纷纷质疑公司2018年三季报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我会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我会把发现的犯罪线索同步移送公安部门。我会于2019年7月、2020年6月两次进行告知、听证,并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9月9日,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扣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一是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大股东康得集团与相关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经查证,协议涉及的康得新银行账户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虚假。二是2016年至2018年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康得新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三是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康得新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会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2、问:近期,网上个别投资者认为大股东康得集团占用康得新大量货币资金。请介绍一下相关调查认定情况?

  答:针对个别投资者质疑大股东康得集团占用康得新大量货币资金的问题,经调查认定,康得新涉案银行账户主要是为了配合财务造假,便于完成虚假销售收入回款。2018年末该账户显示余额122亿元,是累计归集金额,并不是真实的银行存款余额。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打入涉案银行账户后,被归集到康得集团账户再被循环用于造假所需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故未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单方面占用康得新资金。

  3、问:对于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年度报告,网上有个别投资者发布消息质疑该案结论,并举报监管部门人员。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自2月28日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年度报告以来,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大量散布不实有害信息,恶意造谣诽谤,抹黑监管政策和稽查执法,攻击退市制度改革,甚至对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诬告陷害,妄图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个别投资者在公司多次提示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下,仍在大量买入此股票,并带头滋事诽谤。上述行为本质是意图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施压,拖延和干扰康得新退市进程,从而达到其个人目的,进而牟取不当利益。对此,我会予以强烈谴责,将坚决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问:在康得新退市过程中,请问监管部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何考虑?

  答:康得新濒临退市,不少投资者因此会遭受损失。在退市过程中,我们将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我会积极支持康得新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同时,我会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决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积极塑造良性市场生态,这是对投资者最有效、最有力、最根本的保护举措。

  5、问:在推进退市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请问证监会下一步有何工作考虑?

  答: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是“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要任务。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畅通出口,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无主业的“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是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三是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持续做好示范判决、多元纠纷化解等工作。推动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修改,配合高法院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落实重新上市制度,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四是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退市改革平稳推进,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原文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103/t20210312_394153.html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1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康得或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同时触及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相关安排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ST康得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如何执

答:2020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退市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证券法,构建与注册制理念相匹配的退市制度,深交所发布退市新规及相关过渡期安排。其中,《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新规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ST康得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通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仍适用上述原规则。根据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2月28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ST康得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披露。相关公告文件显示,经追溯重述后,*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已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ST康得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

*ST康得因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近日,*ST康得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三、*ST康得同时出现两项终止上市情形,在退市程序上应如何适用?

答:*ST康得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为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实施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四、公司股票后续的退市流程是怎样的?

答:公司股票财务类退市的退市流程包括,一是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4条,深交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二是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3条,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三是公司股票摘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6条,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我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终止上市流程。

五、股东后续是否还有交易机会?

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3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ST康得股东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其股票可在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如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答:*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

*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用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寄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详细情况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阅(网站:www.neeq.com.cn)。

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